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但未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 (1 税率) × 税率。
具体税率一般为6%,需根据提供的应税服务内容来确定。
增值税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关税则计入成本。
在
会计分录中,借方应包括在途物资或库存商品(金额为未税金额加关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进口增值税金额);贷方则应包括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进口增值税时,借方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则为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