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立之初,主要处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这些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当这些费用实际发生时,应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标志。这意味着,企业筹建期内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而非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否取得收入,都应按照费用属性计入相关损益科目。
关于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新税法中未明确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一旦选定摊销方法,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