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含义不同的概念。
首先,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各合伙人决定解除合伙协议,从而使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终止。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将不再继续运营,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将结束。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旦合伙企业解散,就应当进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的目的是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确定债务和债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在进行清算之前,必须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以便他们能够及时申报债权。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无法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总之,合伙企业的解散意味着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终止,而清算程序则是在解散后进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旨在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确定债务和债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这两个概念虽然相关,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着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