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在于“所有”,这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形式或是否参与企业事务)都对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则具有“先看债务再找人”的特点:
1. 对于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合伙人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如果某一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债务,该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则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 普通合伙人应承担企业的所有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3. 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