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保管的原始凭证不可以外借。这是因为原始凭证是企业财务记录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经济意义。为了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凭证丢失或损坏,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这些凭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他单位可能需要使用原始凭证。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本单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批准,可以对原始凭证进行复制。复制凭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外部单位的合法需求,同时保护原始凭证的安全。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这样做可以确保每一份复制件都有明确的来源和去向,方便日后的查阅和核对。同时,登记簿还可以提供一份完整的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审计和查证。
为了进一步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在复制件上应当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任何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总之,单位保管的原始凭证不可以外借,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复制并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复制凭证需要经过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批准,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应当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以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