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行使他对第三方的权利,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表债务人行使这些权利。
相比之下,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通过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
这两种权利之间有四个主要区别: 1. 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并且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 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 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 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