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资金账簿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中,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
会计准则》后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根据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将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具体而言,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那么就需要对增加的部分进行补贴印花。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反映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资金状况,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此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的是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而其他账簿则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这些账簿并不属于上述记载资金的账簿范畴。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算印花税。同时,明确了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实施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