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期限的约定是收购和要约中的重要部分,其长度通常不得少于30日,也不得超过60日。然而,如果存在竞争要约的情况,这一规定可能会有所改变。
收购期限的起始时间是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收购人应在取得全部批准后的2日内披露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此后,收购期限将从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能撤销其收购要约。这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收购人在最后一刻撤销要约,导致市场动荡。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有义务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这样可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让所有股东都能了解收购的进展情况。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的2日内,收购人应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这是为了让市场了解收购的结果,也是对被收购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一种尊重。
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他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首先,他需要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其次,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最后,收购要约期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的情况。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间随意变更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