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挂牌交易
股票的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首先,在提示性公告发布前的六个月内,收购人购买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其次,在提示性公告发布前的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根据这一规定,收购人在进行要约收购时,需要确保其出价不低于这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的收购价格。
首先,收购人需要参考在提示性公告发布前的六个月内购买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这意味着收购人需要仔细研究过去六个月内的交易记录,以确定他们购买股票时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这个价格将成为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最低价格。
其次,收购人还需要参考在提示性公告发布前的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这意味着收购人需要计算过去三十个交易日内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并将其乘以百分之九十。这个计算出的价格将成为收购人要约收购的第二个考虑因素。
通过比较这两个价格,收购人可以确定他们要约收购的最低价格。如果收购人的出价低于这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那么他们的要约将被视为不公平,可能会遭到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反对。
总之,要约收购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应不低于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以及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的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