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在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时,应将其视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并计入资本公积。
具体来说,当新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如果其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这部分超出部分就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根据准则要求,这部分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本公积来进行增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所获得的增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在企业用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操作时,其所获得的增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的规定,企业将收到的超出注册资本或股本份额的投资视为资本溢价,并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利用该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时,自然人股东所获得的增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