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股权质押当事人应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类。其中,上市公司的
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根据法律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此外,《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条还规定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具体而言,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例外转让。同时,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给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