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要求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这意味着,当事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性和效力。
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这些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