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始凭证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对于内部原始凭证,可以不盖章。而对于外部原始凭证,如果来自个人,可以不盖章但必须有个人签字或其他证明;如果来自单位,则需要盖章。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首先,凭证的名称必须明确,以便于管理和业务处理。其次,填制凭证的日期应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一致,以便审查。第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应清晰可见,以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最后,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是必要的,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例如,企业采购时取得的发货票、出差人员报账时提供的车船、住宿票、货物运单、银行的收账通知单等,都属于外来原始凭证。
总之,原始凭证在财务核算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原始凭证,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