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它指的是实际出资人与他人达成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方式在非上市公司进行
股权激励时被广泛采用,许多企业家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来激励员工,但又不希望失去股权对应的投票权和决策权。因此,他们通常只通过一份协议来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如果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股权代持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实现其投资目的,并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
在我国,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在股权代持结构中,企业通常以名义股东的身份进行登记备案,而隐名股东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如果双方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对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不明确,甚至根本没有约定,就会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