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若未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可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具体来说,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
折旧。
2、如果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可以暂时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但需注意的是,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
3、对于自行建造的不动产,一般计税税率为9%,而简易征收税率为5%。简易征收适用于房地产老项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制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也对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征收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