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个股是指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这部分股东权益多数是股份。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待转让股权时再纳税。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不符合上述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应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
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