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将不允许实施股权激励:
1. 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的36个月内,公司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 4. 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况;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然而,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应包含在内。对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的外籍员工,他们有资格成为激励对象。
但是,以下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 3.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 4.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 5.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