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上的权利消灭的期限。若票据权利人在特定时间内未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分为三种:2年、6个月和3个月。这三种时效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首先,2年的时效期间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
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在2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2. 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在2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示见票请求付款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时效期间内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其次,6个月的时效期间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
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2.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流通后,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转让的汇票无法承兑或付款,或者转让的本票和支票无法付款,则后手或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但必须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否则追索权将消灭。
最后,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当持票人通过其他票据权利人的追索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