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1号令发布,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旨在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该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其主要任务包括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