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主要分为两大类: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是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
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免税收入则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无需缴纳税款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国债
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免税收入都有其特定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