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
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然而,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
其次,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这意味着,只有在交易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时,才会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最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这意味着,只有在投资企业无法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或者该差异有较大可能在未来转回的情况下,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综上所述,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包括商誉初始确认、非企业合并交易以及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涉及到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