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新内容:
1. 收到普通发票的情况: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时,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收到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情况都是相同的。
2. 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除了免税和0税率必须开具普通发票外,其他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是相同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收入季度不超过45万元时,开具普通发票有优惠。
3.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话,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将免征增值税。
4.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那么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将免征增值税。
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时,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如果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所规定的新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