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然而,个人通常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因为物权法没有针对个人的特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受偿。同时,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此限制。
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多种往来和关系,很难确保只有一种法律关系。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效益,法律规定了企业之间留置的特殊规定。
同一法律关系指的是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如果自然人A借用自然人B的电脑,并在到期时要求归还,但B之前欠A4000元未还,A不得以B欠自己的4000元为由将电脑留置。原因在于,A占有电脑的义务与B欠A1000元的义务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