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可以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这些财产需能用货币估价且可以依法转让。
现行公司法已取消股东最低出资金额的规定,实行认缴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认缴资金越高越好。认缴制,又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无需一开始就缴全。这一制度改革对于资金不足的创业者来说非常有利,因为他们在初期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只需在期限内逐步缴全即可。
然而,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出资人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缴付出资。虽然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但如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即使股东(发起人)未缴足出资,仍需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总之,在认缴制度下,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和时间,但仍需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以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