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
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未设立,那么可以根据有效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即未设立,不仅不能取得对抗后续权利人的效力,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的效力。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注意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确定权利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为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据之一,不具有绝对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查看当事人的权属证书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查阅不动产的权属状况,防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情况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