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年度
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此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以及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均予以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下,如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或教育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等,可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