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一项重要的票据权利,它在
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赋予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法律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追索人,也被称为追索权利人,是指享有追索权并进行追索的持票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这意味着,持票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票据上的各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追索权的行使过程中,合法现实的票据持有人都可以成为追索人。这些持有人包括未背书转让的汇票所载的收款人、背书转让连续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以及履行追索义务后的被迫索人。这些持票人都有权利要求票据上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追索权是我国《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赋予了持票人在特定情况下向票据上的责任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损失的权利。同时,合法现实的票据持有人都可以成为追索人,这为持票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