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已经营改增的实施意味着不再存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说法。
现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就被视为混合销售。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他们的混合销售行为将按照销售货物的标准缴纳
增值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则按照销售服务的标准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所称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果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且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情况,他们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将按照最高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除了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这一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