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没有设立股东会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股东数量较少,通常只有两个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的沟通和决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因此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
然而,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这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和章程中明确规定。此外,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也需经过合营各方的协商或董事会的选举。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如果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则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负责讨论并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如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
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则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此外,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总之,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设立最高权力机构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