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