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的条款如下:
1.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订立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公司增资是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减资是减少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涉及的条款有:《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的相关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