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在企业收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
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其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第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最后,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