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它们在行为方式、发生时间、侵犯客体、犯罪主体和欺诈对象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看,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抽逃出资则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次,从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看,虚假出资主要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而抽逃出资则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也可能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
再者,从侵犯客体来看,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抽逃出资侵犯的则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此外,从犯罪主体来看,虚假出资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而抽逃出资的犯罪主体则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
最后,从欺诈对象来看,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都有欺诈行为。虚假出资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抽逃出资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其他股东、发起人。
总的来说,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虽然都是违法行为,但它们在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因此在法律处理上也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