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主要针对客户进行,其核心服务对象是旅客。除此之外,行李、包裹和邮件也是其主要的服务内容。通过售票工作,该服务将旅客组织起来,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在旅行中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它集人、车、路、站于一体,主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为旅客提供服务。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抵扣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购进此类服务时,需以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不一致,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如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这些票据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一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的确定有以下规定: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特定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特定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特定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此外,如果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这一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