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的加计抵减时,有一些特定的规定需要遵守。首先,加计抵减额只需要在附表四的第二部分填写,主表不会单独体现。具体来说,主表的第19栏在计算税款时会自动减去加计抵减额,也就是附表四的第5列。
需要注意的是,附表四的第2列应填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即附表二的第12行税额乘以10%或15%。无论本期是否抵减,都需要填写这一部分。而第5列则应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即本表的第6行第4列与主表的第11-18行中的较小值。如果抵减不完,会结转到下期本表的第一列“期初余额”。
另外,如果您本期有进项税额转出,并且转出对应的进项已经计提过加计抵减额,那么对应的加计抵减调减额也需要填写在3列的“本期调减额”中。
对于农产品加计扣除的情况,符合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业务需要将加计扣除部分手工填写到附表二的8a“税额”栏次。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具的农产品加计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即:当期生产领用金额×1%)
请注意,上述公式不适用于核定征收扣除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