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另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负责。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以下几个主要规则:
1. 对外代表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2. 执行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3. 表决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4. 异议的处置: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5. 委托的撤销: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
6. 重要事项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的以下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不动产;(2)改变企业名称;(3)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涉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外部关系处理。由于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因此各合伙人都有参与事务执行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