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归还日期,则可以随时要求归还。但是,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或偳还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没有追讨过,则法院不再支持。然而,在这期间每追讨一次,两年的时效期间就重新起算。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但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要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因此,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