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赋予股东更多权利,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首先,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六条)
其次,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二条)
此外,新《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二十六条)
同时,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
此外,股东享有分红权和认缴新出资的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三十五条)
新《公司法》还对股东表决形式进行了改革,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方便股东对该项权利的行使。(第三十八条)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提起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一人公司的设立、股东转让股权、法院的通知义务、退出权、股权继承权、提案权、有关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累计投票制以及股东质询权等条款。(具体参见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