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当
汇票到期后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在持票人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或者因为其他法定原因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权利。
根据追索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可以将其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未获承兑或者在付款人破产、死亡之前,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
按照追索权行使主体的标准,还可以将追索权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初次追索权是指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或收款人依法对其所有前手行使的追索权。而再追索权则是指当初次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获得偿付之后,由偿付该债务的当事人依法再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同种类的追索权由于行使基础不同,因此其追索的金额与时效期间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