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作价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收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实际收取的不含税金额*适用税率)。
在考虑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时,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这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采取这种特殊的税收政策。
通过这种方式,销售方能够根据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来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这样可以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这种政策也有助于促进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发展。由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新的金银首饰,而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增值税,这将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总之,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这种政策既能够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又能够促进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