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