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的
会计处理:
在无偿赠送货物时,借方应记入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贷方则应记入库存商品。同时,如果涉及
增值税,贷方还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货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此外,下列情形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
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