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上,代销商品存在两种情况:
首先,视同买断的方式较为直观。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视为购进的商品,并将其作为自身的存货。
其次,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则相对复杂。具体来说:
1. 根据法定所有权的标准,对于委托方而言,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这些代销商品自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
2. 在过去的制度下,受托代销商品并不被视为企业的存货。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受托方对代销商品的管理。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受托方将代销商品计入存货,并将相同金额的代销商品款记入负债。这种做法虽然确保了报表的平衡,但同时也虚增了企业的资产。
3. 目前,受托代销商品的金额不再反映在受托方的报表中。但是,受托方仍然将其作为存货纳入账簿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代销商品在会计处理上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视为自身购进的商品;而收取手续费方式下,根据法定所有权标准,代销商品属于委托方的存货。过去,受托代销商品被视为企业存货,但这种做法不利于管理。现在,受托代销商品的金额不再反映在受托方的报表中,但仍作为存货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