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除了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其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这意味着投资单位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即使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也不会对其进行账务处理。
然而,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这种确认不受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实现时间的限制,无论是在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如果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这一数额,超出部分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通常指的是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因此可以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有效控制。
其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持有的少数股权中,由于缺乏控制权,企业无法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成本法是一种常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它适用于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以及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通过采用成本法,企业可以确保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稳定,并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