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盈余公积金是一种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提取比例没有特殊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将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这意味着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是根据股东会决议进行的,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在进行资本运作时,能够保留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