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这里的信用风险,是指发生违约的概率。
判断标准: 企业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评估信用风险变化所考虑的因素: 在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水平时,企业应当考虑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的、可能影响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合理成本即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
逾期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金融资产发生逾期,是指交易对手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既包括本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也包括
利息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逾期是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常见结果。因此,逾期可能被作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标志。但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作为逾期的主要原因,通常先于逾期发生。企业只有在难于获得前瞻性信息,从而无法在逾期发生前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才能以逾期的发生来确定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换言之,企业应尽可能在逾期发生前确定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如果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企业在确定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不得仅依赖逾期信息。
逾期与违约: 实务中,一些企业以逾期达到一定天数作为违约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所处环境和债务工具特点对构成违约的逾期天数做出定义。但是,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逾期超过(含)90日,则企业应当推定该金融工具已发生违约,除非企业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表明以更长的逾期时间作为违约标准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