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一条,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关于租赁资产折旧计提的重要原则:
首先,如果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他们应该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这意味着,即使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可能会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他们仍然需要按照租赁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来计提折旧。这种做法有助于准确反映租赁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情况,同时也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其次,对于那些无法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承租人来说,他们应该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无法确切知道何时能够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因此需要根据较短的期间来计提折旧。这样做可以确保折旧的计提更加合理和准确,避免因不确定性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总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在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能够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承租人,应该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而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的承租人,应该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更加准确和合理,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