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需要根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如下: 1. 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通常是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 指导性标准,结合其他条件进行判断: - 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 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