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和承租人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是两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况:收回租赁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 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会计分录为:借:“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2.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会计分录为:借:“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3.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会计分录为:借:“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未担保余值”科目。
4.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此时,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例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况)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与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