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第79号令,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定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从原来的五类(3年、5年、10年、15年、25年)调整为两类(10年和30年)。
首先,对于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其最低保管期限将被延长至30年。这意味着这些重要的会计记录将需要被保存更长的时间,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这对于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管理非常重要,因为会计凭证和账簿是评估财务状况和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次,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将被延长至10年。这些辅助会计资料可能包括合同文件、发票、收据等与会计相关的文件。通过延长这些资料的保管期限,可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取和查阅这些信息,以支持企业的财务审计和合规性要求。
这项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和档案局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进一步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护,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同时,这也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财务透明度和诚信经营的原则。
总之,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调整,将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护,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促进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